您好,欢迎来到重庆建筑人才网!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新劳动法专题 > 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站内搜索

  • 手机扫二维码资讯频道

    重庆建筑人才网资讯频道

    手机扫二维码即可获知最新消息哦!

    新劳动法专题

    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作者:重庆青年人才网更新日期:2011-01-17 15:07:33来源:互联网

    【字号: 】 本条信息浏览人次共有336【我要评论】 【我要打印】
    文章概况: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7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9个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6个区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自治县、秀山自治县、酉阳自治县、彭水自治县等15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1元/小时。
      四、北部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
    调整后,重庆市辖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本文关键词: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重庆建筑人才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 重庆建筑人才网 http://www.jzrcrc.com

    编辑:admin 【关闭窗口】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重庆建筑人才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验证码 匿名发表(无需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