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到底有哪些好处?
在这次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中,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有八大好处:
一是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可以按照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标准得到相应补偿。
二是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的,将获得3笔补偿资金:第一,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的一次性补偿。第二,参照地票价款政策给予的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第三,参照地票价款政策给予的一次性购房补助。
三是在住房方面,可申请公租房居住,条件成熟时,还可以转为购买。同时,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四是在养老方面,退出宅基地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老龄人员参保后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他年龄段的人员在达到规定年龄后,也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五是在医疗方面,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六是在教育方面,转户居民子女可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城市学校,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
七是在就业方面,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以享受“一对一”的就业帮扶,以及公益性岗位的托底安置政策。
八是在社会救助方面,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具体事例如下:
事例1:
张某,今年66岁,居住在A区某敬老院,系该区集中供养农村五保户,享受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3250元。自重庆市推行城乡户籍改革后,张某按照户改相关程序由农村户籍转为城市户籍,享受城市“三无”待遇,每人每年5040元,比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多了1790元/年。
事例2:
李某,今年43岁,系肢体一级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妻子身患重病,有一女儿正在念大学,全家生活十分困难,年收入为1200元。经区民政局审批享受B区农村低保待遇,结合李某的家庭收入并按照B区现行的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1400元)对此户的低保金进行差额补助,加上残疾保障金20元和农村重点保障金20元,合计为:1400×3-1200+240+240+240+240=3960元/年。
自重庆市推行城乡户籍改革后,李某按照户改程序由农村户籍转为城市户籍,其家庭收入未变,但身份却发生了改变,经民政局审批享受B区城市低保,结合李某的家庭收入并按照B区现行的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230元)对此户的低保金进行差额补助,加上残疾保障金20月和城市重点保障金35元合计为:230×3-100+20+35+35+35=715元,715/元×12月=8580元/年。
家庭收入不变,仅仅是户口由农村转为城镇,享受的城市低保金就比农村低保金整整多了4620元/年。
事例3:
刘某,今年63岁,未婚,居住在C区某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经本人申请,区民政局审批,刘某享受C区农村五保,供养方式为:散居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自重庆市推行户籍改革后,刘某按照户改程序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后,在镇中心敬老院居住,并享受城市“三无”待遇,每人每年5040元,比农村五保散居供养标准整整多了2540元/年。
事例4:
赵某,D区某镇某村村民,自愿整户退出宅基地,其房屋产权证上房屋面积为150平方米,其中砖墙条石瓦盖结构120平方米,土墙瓦盖结构30平方米。按照砖墙条石瓦盖255元/平方米,土墙瓦盖165元/平方米计算,可得原房补偿120×255+30×165=3.555万元;宅基地扣除农房占地面积后还有0.81亩,按照60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可得宅基地补偿0.486万元;放弃宅基地后在当地场镇购有商品房居住,每证给予3万元住房补贴。三项合计补助7.041万元。
事例5:
吴某,E区某镇某村人,现有家庭人口3人,有承包地4.2亩,其中田2.5亩,土1.7亩,2009年已流转给重庆瑞恩农业公司,租金标准为田每年每亩700斤稻谷,土每年每亩400斤稻谷。吴某一家自愿转户后,仍可照常领取租金收益约2500元/年。另外,还可以照常享受附着在农村土地上的惠农强农政策。
事例6:
刘某,E区某镇某村人,家庭人口3人,有承包地3亩,刘某自愿退出全部承包地。因该集体经济组织愿意出资给予刘某一次性经济补偿,经双方协商,该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按每亩8000元的一次性补偿标准给予补助,并经该镇人民政府批准,刘某可获承包地补偿2.4万元。
事例7:
孙某,40岁,G区某镇城镇居民,学校教师,父母在农村务农,父亲65周岁,母亲63周岁,符合投靠转户条件转户,退出宅基地。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办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父亲需缴纳2.8万元(15000+1300×10),母亲需缴纳3.06万元(15000+1300×12),共计缴纳5.86万元,按现行标准,每人每月可领取500元的养老金。到70岁后,可享受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每月50元,75岁再增发50元。去世后每人可获得2000元的丧葬补助费和15个月本人养老金的一次性救济金。扣除死亡时一次性领取的待遇,其个人缴费部分37个月后即可全部领回,到75岁时,可多获得养老金约9.5万元(若按580元/月计算,可多领约12万元)且未包含今后养老金标准提高的部分。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个人缴纳费用中扣除已支付养老金和死亡待遇后还有余额的,则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事例8:
李某,A县某镇某村人,在县城务工且有合法固定住所,三十二岁,其父母、子女均在农村,父亲61周岁,母亲58周岁。现一家五口转户进城,只退出宅基地,不退出承包地。本人和妻子可随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标准从原来的12%提高到20%。其父母参照征地政策参保,父亲缴3.32万元,母亲缴3.71万元,合计缴费7.03万元。按现行标准,每人每月可领取500元的养老金。去世后,每人可获得2000元的丧葬补助费和15个月本人养老金的一次性救济金。扣除死亡时一次性领取的待遇,其个人缴费部分4年零3个月即可全部领回,到75岁时,其父母可多获得养老金13.47万元(若按580元/月计算,可多领约17万元),且未包含今后提高标准部分。
事例9:
王某,B县某镇某村人,本人55周岁,妻子50周岁,家庭人口2人(儿女已另成家),自愿转户并退出宅基地。夫妻俩可参照征地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按4.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缴费。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可按当时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去世。当然,如果王某夫妇不愿意缴这么多钱,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缴费标准较低、待遇也相对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事例10:
周某,32岁,妻子30岁,孩子7岁。周某在城镇企业务工,妻子待业,符合转户条件,现转户为城镇居民。周某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2010年个人最低每月缴费123.92元。妻子从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之月起,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0年最低每月缴纳309.8元。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可按当时的标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事例11:
张某,C县农民工,在主城区某单位长期务工,单位为他办理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户籍制度改革启动后,张某到辖区派出所申请转为城镇户口,张某原参加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按规定转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近期,张某生病在我市某三级医院住院,花费13670元,职工医疗保险报销9851.5元。如果张某没有转户,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只能报销8113元,比职工医疗保险少报销1738.5元。
事例12:
孙某,D县农民工,长期在主城区经商,户籍制度改革启动后,孙某转户为城镇户口,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前不久,孙某在我市某三级医院生病住院,花费21598元,职工医疗保险报销16590.3元。如果孙某没有转户,孙某之前参加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只能报销8768.78元,比职工医疗保险少报销7821.52元。
事例13:
王某,女,35岁,在主城区企业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满10年,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转户条件,现已转为主城区城镇居民。转户前,王某以农民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转户后,王某以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转户后不久,王某被用人单位辞退,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是按现行标准领570元/月,可领取19个月,共计10830元;二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治疗,可一次性报销医疗补助,补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总额的70%报销;三是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可一次性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标准的抚恤金;四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如果王某没有转户,仍为农村户口,她被用人单位辞退后,只能领取按其参保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50%计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共计5415元。与上述转户后的待遇相比,差别很大。
事例14:
老陈,今年51岁,其妻子46岁,在F县城打工多年。户籍制度改革启动后,老陈就把老两口的户口从F县某村迁入县城某街道(其儿子大学毕业后留在外省,并已购住房,有城镇户口),并自愿退出宅基地。转户后没多久,因打工的饭店被老板转让,夫妻两人失业了。两人到街道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失业登记,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一对一”帮扶——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县城某企业招用了老陈妻子,月工资1600元,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按照相关规定,单位给老陈妻子缴纳了3238元养老保险、1295元医疗保险、323元失业保险,那么单位就可享受政府的社会保险补贴4820元。
打工多年的老陈想创业当小老板,参加了相关的培训,以提高创业能力(可享受600元的培训补贴)。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考察了市场,决定开家小饭馆,但缺乏流动资金。于是他以个体经营的名义,申请到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政府的全额贴息4155元。目前,老陈的小饭馆生意不错。手上有了一定积蓄的老陈考虑到以后医疗和养老的问题,在邻居的建议下缴纳了社会保险,且年满50岁,属于“4050”就业困难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老陈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510元。
事例15:
万某夫妇,原籍F县某镇某村4组1号。万某夫妇已在重庆主城工作多年,2009年在主城某区购买60余平米住房一套。该夫妇有一对龙凤胎小孩,由于户籍制度改革前受住房面积和学历限制,一家户口迟迟未能迁入。两个小孩刚好7岁,如果户口不能迁入,两个小孩读书要缴15000元的赞助费。万某夫妇均系80后,处于创业阶段,对此深受困扰。户籍制度改革新政出台后,万某夫妇在第一时间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了迁户事宜,成为重庆市主城区户口。两个子女开学后不必缴纳额外的赞助费就可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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