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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2011-01-17 16:51:33 作者:重庆青年人才网 275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和新形势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特殊工作制度的审批管理、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时限及程序、监督检查等相关问题一并予以明确。
  二、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
  特殊工时制度分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游、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人员,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三、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轮班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弹性工作制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其工资支付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150%的加班工资。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1.75天或174小时折算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
  例如: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并且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同样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计算,该职工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果企业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0小时,企业采用支付加班工资的方法支付20小时的加班工资,则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为2000元÷174小时(即21.75天×8小时)×20小时×150%=345元。
  四、特殊工作制度的审批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1.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在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工商注册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用人单位;3.分支机构跨区等情况特殊的用人单位。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范围包括:辖区内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及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用人单位。
  五、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时限及程序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书(附电子文档)。申请书应当写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详细理由,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工种)职能特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涉及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本次申请的有效期限等。2.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最后确认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书后的20日内予以批复。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批复有效期满需再次申请按月续办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行情况,再次申请的理由,并于批复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提前20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提出申请。
  六、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答
  〔案例一〕问题:你好!我现在上班的公司每天要求我们从早上8点一直要工作到晚上18点(中午只让休息一个小时)请问这样合理吗?要是不合理我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还有就是像2010年元旦这次加班3天只有1月1日是按3倍工资,1月2日和1月3日都是平时的正常工资这样合理吗?
  回复:你好,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月工作日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二、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新年放假1天(1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假日(如1月1日)加班,应支付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不定时工作制除外)。至于1月2日、3日则属于休息日,不是法定假日,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则可以给予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三、如果用人单位违背以上规定,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案例二〕问题:你好!我想咨询下“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我现在的单位在签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上写上了“不定时工作制”,据我了解,“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但是我了解我们单位肯定是没有向相关部门备案的。那么我可不可以不承认这份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谢谢!
  回复:你好,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才合法有效。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工作日的上下班时间不确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机动休息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确定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下,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或在工作时间内弹性安排工作等,其特点是弹性工作、弹性休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三、你可以要求企业出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查看你所在岗位是否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如果企业违背以上规定,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投诉。
  〔案例三〕问题:请问企业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应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如何确定?
  回复:你好.现就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安排补休,如补休则不支付加班工资,如不能安排补休则应支付加班工资,其中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 我市《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规定,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约定的,按照该劳动者加班加点发生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工资除以21.75天就得到日工资,再用日工资乘以200%(标准工时工作制)或150%(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得到每天的加班工资。
  七、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关于我市工作时间制度的政策文件可以通过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在政策法规栏目工资与工作时间子栏目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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