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130家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83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参保单位、定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精神,按照有关规定,我局确定渝北区龙塔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30家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
现将渝北区龙塔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30家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名单予以公布。我局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行“一点一证”管理,公布的定点单位与其定点服务地址相对应,定点单位的其他分支未经我局批准,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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