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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设立审批办事流程

2010-12-19 13:31:00 作者: 746

1.申报

申办者向我局经办窗口(设在职业技能开发处)提出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由经办人员向申办者说明原因。

2.初审

职业技能开发处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职业技能开发处组织对申报条件进行实地审查,初审不合格的,由经办人员向申办者说明原因。

3.审核

实地审查完成后,职业技能开发处根据结果召开处务会审核,由处长根据处务会情况作出决定,通过审核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未通过审核的,由经办人员向申办者说明原因。

4.呈批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办公会根据职业技能开发处提交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由职业技能开发处拟文,报分管副局长签发后正式批准设立;未通过的,由职业技能开发处负责人向申办者说明原因。

5. 备案,发证

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市劳动保障局向劳动保障部申报备案和项目批准书,备案后发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并由职业技能开发处经办人员通知申办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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