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30日递交了辞职报告,用人单位未予批准,30日期满,劳动者可否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表明,劳动者只要依法提前30日递交了辞职报告,30日期满即可离职,不需用人单位批准。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则属违法行为。
只要有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已经提前30天提出了辞职申请,到期就可以离职。作为劳动者,应该在辞职之时,设法向单位索取离职申请上交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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